陕西师范大学微生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微生物的使用,建设绿色、环保、安全、整洁的实验室环境,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标准》(GB 19489-2008)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我校微生物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标准化委员会2004年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标准》(GB 19489-2008),并根据生物安全等级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等级的实验室,配置实验室设备设施,规范个人防护与安全操作行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与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微生物,是指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和少数藻类等。

第四条我校微生物的管理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微生物的购置与获取

第五条微生物必须是从认可的微生物或标本收集途径获得,或者来自于权威机构或认可部门,或行业内各方接受或公认的专业机构获得。

第六条微生物接受时必须严格进行逐项核对,检查内容包括菌种类别、菌种名称、菌种编码、接收日期、批号、供户名称等,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填写。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必须由使用人先申请,经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专人采购,否则不得采购。

第三章 微生物的使用、保藏与管理

第八条根据微生物对人和动物的致病力进行分类,必须在相应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操作。

第九条必须是专业微生物实验分析人员和技术人员、或进过实验技术培训的人员才能操作活的微生物。

第十条在实验室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外加罩衫或穿防护服,戴帽子、口罩、手套等,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不同的微生物应采用不同的方法保存。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详细的微生物实验记录,内容包括微生物名称、编号、传代次数、培养条件、保藏方法等。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为了防止微生物污染或污染传播,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遇到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向学院或学校报告,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 微生物的废弃与处置

第十五条微生物在使用后必须按相关规定经过灭活处理,灭活后的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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