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校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重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相关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思想,切实增强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实验室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理清学校、院系、实验室等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闭环长效机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由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构成。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负责制,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审订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等。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和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组织各级各类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实验室环境、实验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消防安保等各个方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或者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四)指导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教育与准入的落实情况。

(五)保障学校实验室的各类基础消防急救设施条件。

(六)筹措相关实验室安全建设经费等。

第六条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正院长(主任)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协助第一责任人完成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守则、操作规范、应急预案等),要求各实验室做到制度上墙,并严格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根据本单位实验室风险类别和等级评估情况,补充必要的消防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等。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上报。

第七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与学院(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自身实验室安全要求,制定实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张贴。

(二)组织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及实验操作培训。

(三)维护实验室内消防急救设施良好状态;根据实验特点,为实验室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具。

(四)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与整改;及时做好安全信息上报等。

第八条在实验室内进行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一)实验指导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外聘人员等各类实验室相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二)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外聘人员等实验室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落实国家及学校各类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否则,造成事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九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切实做好实验室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采用准入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一)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新入校各类实验师生员工必须参加学校指定单位组织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在我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进行安全知识考试,考试通过取得实验室安全知识合格证,方可申请实验室准入资格。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提出相应的准入要求。实验室师生员工达到准入要求后,方可开通实验室门禁卡。

(二)严格落实日常培训。各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采用讲课、讲座、参观、安全知识竞赛、网页、微信订阅号、宣传海报、消防演练、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模式,加强日常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三)严格落实专项培训。从事辐射、生物、危化品等危险源相关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必须参加国家、陕西省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学习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应负责对所在实验室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普及。

第十一条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包括师生、实验员、后勤人员等所有涉及实验室、实验楼相关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自身学科、实验室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本单位规章制度、重点防范环节及紧急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及考试,并产生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对本实验室新进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操作规范、突发事故急救措施等方面的培训,尤其应针对本实验室存在危险化学品、实验动物、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组织相应的实验安全培训。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将存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辐射、动物、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的实验室按照危险级别分为高危险、中等危险源、一般危险源三类实验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在各类实验活动中每个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明确的台账。

第十五条加强实验室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放射物品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学校《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放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实验用动物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验用动物必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附有相应证明材料;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回收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学校相关规定,严禁随意丢弃、填埋。

从事病原微生物、转基因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单位必须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及申请,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活动。涉及病原微生物、转基因生物实验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及《陕西师范大学微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十七条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验用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各类实验活动中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等。各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陕西师范大学实验用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实验用特种设备购置必须从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经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合格、颁发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第十八条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各学院(中心)、各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废弃物应明确成分,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存放在学校指定地点,严禁随意丢弃或倒入下水道。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将定期对实验废弃物进行收集,集中由具备资质的处置企业回收处理。

第十九条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及保障工作。各学院(中心)、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为实验人员配发个人防护器材(如防毒面罩、护目镜、手套等);化学、材料、生物类实验室必须配备急救药品箱;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按规定发放营养保健津贴;对在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定期安排体检。

第二十条加强实验室环境保护。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实验室,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教学与科研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一条加强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做好停水停电保护,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加强安全保密教育和宣传工作。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保密意识,杜绝安全泄密事故。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消防安保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中心)应在楼道和实验室等醒目的位置张贴“严禁吸烟”、“安全通道”、“紧急撤离示意图和路标”等标识;各实验室应张贴高温、辐射等危险源警示标识,并张贴事故应急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应定期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定期维护,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故障仪器设备应及时检修,老化设备应及时报废。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易取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具有特殊危险源的实验室,应配置应急灯、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要定期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做好记录,确保其完好性;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消防安保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应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设备器材应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十七条各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安全防盗工作。实验室人员应树立牢固的自我保护及防盗意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结束后关闭水电,锁好门窗,以防被盗。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装修、改造或搬迁必须上报所在学院(中心),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实验室装修、改造工程必须由专业正规的施工单位进行,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若发生事故,严格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

第二十九条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牵头,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对各学院(中心)实验室进行抽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成立由具有一定实验室管理经验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根据各学院(中心)情况,分配一至两个督导员名额,具体人员由各学院(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甄选。安全督导员主要负责对各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实验室进行整改;定期检查实验楼内洗眼、喷淋,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有效情况、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情况;应定期检查实验室药品、耗材是否账物一致;做好检查记录并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等,具体详见《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导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辐射、生物、特种设备等危险源实行三级安全重点巡查制度,高危险源实行月检查制度,中等危险源实行季度检查制度,一般危险源实行学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以定期检查结合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组织好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工作。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全院(中心)范围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档案。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各学院(中心)必须及时进行梳理,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实验室应制定安全自查制度,保证每周对本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进自查,排除各类实验安全重点环节隐患,保证实验室环境整洁。各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核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是否与台账一致,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水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现象等,做好记录并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隐患,各学院(中心)、各实验室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将相关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上级管理单位,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第三十五条对于出现安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实验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或进行封门处理,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学院(中心)应设立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自身实验室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公开学院(中心)及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为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采取自救、互救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社会救助机构(110、119、112)发出应急救援求助,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提交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责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任何事故单位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考核

第三十九条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学院(中心)及其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情况;能否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时补救实验室安全漏洞;发生事故时应急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成绩优秀或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相关要求的实验室,学校有权停止其实验活动,限期要求其落实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陕西师范大学从事各类实验活动的相关单位。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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