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为科学、合理、人道地饲养和使用实验动物,维护实验动物福利,符合动物使用伦理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暨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委员会(简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是本院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主管机构。

 

第四条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要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审查。

 

第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虐待实验动物;逐步开展动物实验替代、优化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对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应当采取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妥善处置。

 

第六条  实验动物使用人员是指参与动物实验的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所有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健康与安全,每年体检1次。患传染性疾病,不宜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

 

第七条  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

 

第八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使用过的垫料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  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行。

 

                                                        201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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