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科院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 号)、《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8 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8〕254 号)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陕师校发〔2017〕40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创造平安、和谐、健康的教学、科研环境,使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所属实验室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二条 实验中心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中心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院教学、科研实验室进行定期例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内容进行。
第四条 实验室检查的结果原则上每个月通报一次,包括在学院进行公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凡是在通报中点名批评的实验室,其负责人处罚100元/次;如在学校组织的检查中被点名批评的实验室,其负责人处罚200元/次。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积极配合学院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各实验室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厘清责任并按要求积极整改。
第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院将视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生命科学学院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