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科学仪器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分散放置,相对集中,专管共用,有偿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称“共享平台”),提高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陕西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由若干学科分平台组成,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并与西安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信息服务平台,教育部CERS平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等外部共享平台对接,实行双向开放共享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共享平台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管理。主要职责:制定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运行管理、队伍建设、技术培训、考核奖惩、安全工作,共享平台管理系统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实施大型科学仪器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为学科分平台管理单位,由学院主管院长负责。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分平台的规划与建设,配备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保障仪器维护维修与安全,负责分平台仪器设备运行与有偿使用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分平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共享平台工作顺利开展。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分平台及仪器设备管理,受理测样预约,并进行技术指导;
2.拟定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计划;
3.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做好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4.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校验和标定;
5.开发仪器设备新技术、新功能;
6.保守用户技术秘密;
7.完成其它实验室相关职责。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无论是学校资金、个人专项资金、自筹资金或其它类型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满足下列条件,均可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程序加入共享平台:
1.仪器设备价值要求:
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
总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下但共享程度高、服务范围广的大型科学仪器;
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的性能及管理要求:
通用性、共享度较高或具有专业性功能;
功能完善、故障率低,性能指标与同类设备相比处于先进水平;
能提供对外开放服务机时,确保仪器的开放使用;
配备有专职仪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共享平台准入程序:
1.管理单位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申请表》,组织专家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管理单位在共享平台网站上公布设备基本信息,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实施开放共享。
第八条 各分平台应做好共享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正常运行,面向校内外开放,提供优质服务。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可优先获得学校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维修等经费资助,操作管理人员可享受学校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等经费支持。
第九条 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
1.对评估优秀的仪器设备,学校对机组人员及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2.对连续两次评估为限期整改的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可将其退出共享平台;
3.对确因技术原因造成使用效率低的仪器设备,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可退出共享平台。
4.凡因管理不善,维护不力,仪器设备频发故障,造成共享服务不能正常进行的管理单位,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后续申购大型科学仪器给予暂缓处理或减少所在单位后续设备经费投入。
第四章 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 共享平台设备实行使用预约制度,测试工作采用自主测样和预约机组技术人员测样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流程为:
1.用户注册。
2.设备预约:在测试前3-5个工作日内,用户登录共享平台管理系统提出预约申请,管理人员受理后即预约成功。预约时,有特殊测试条件要求或需要机组人员测样,备注说明。
3.上机测试:用户在预约时间内应及时上机测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测试的,应在预约时间前24小时告知机组管理人员取消预约。如因用户单方面原因未能按时测试,造成试剂、材料浪费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取得《陕西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资格证》的用户,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可上机自主测样。
4.预约前和测试完成后,用户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科学仪器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除计划内本科教学任务全部免费外,其它共享服务一律采取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校内人员按成本价收费,校外人员按社会价收费,具体要求按《陕西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