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学院采购仪器设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采购效率,充分发挥学院的作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结合我校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所、中心)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限额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谁采购、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学院要成立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要在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组长由院长或主管采购的副院长担任。

第六条 学院采购仪器设备由学院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经费管理部门审批经费、业务归口部门签署意见。申请采购时,应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申报表》,落实采购物资设备的名称、经费来源及预算、采购需求、市场调研情况等,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信息和成交结果要在学校及学院网上公开,主动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仪器设备采购由组长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方式可采用国家发布的方式方法,也可采用学校规定的谈判、磋商、询价、网上竞价、续标等方式。采购方式应提前告知供应商。所有采购人员均应在采购情况登记表上履行责任性签名。

第九条 采购档案齐全,过程记载必须完整,档案管理符合要求。采购结束后及时将档案移交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存档,采购档案包括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申报表、市场调研报告、采购情况登记表(若采用网上竞价的提供网上竞价结果)、拟签署的采购合同文本等。

第十条 采购合同(进口设备为技术协议)由学院与成交供应商协商草拟,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签署。合同格式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开箱验货、安装调试和综合验收由学院负责。相关工作制式表格和要求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属法检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由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到场开箱。

第十二条 为确保采购行为的公正性,学院要把仪器设备的接受和验收人员与采购小组人员相对分离,必须组织非采购小组的业务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要严格依据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接受和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合格单上签注意见和责任性签名。学院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从外单位聘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情况登记表交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严守采购纪律,严禁商业贿赂,严禁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请吃、赠送纪念品或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考察邀请等。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负责,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对采购的仪器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供应商信誉、售后服务等方面有异议的,应向组长提出意见和建议。仪器设备的接受和验收人员对到货查验结果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或与采购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不符的,可以拒绝接受,并及时向组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或验收人员如认为自己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能导致追究责任,自己不担负其责任的,可在采购情况登记表或验收情况登记表签署意见和签名时予以书面申明。

第十五条 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采购主管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并接受学校监察、财务、分党委(党总支)等部门及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

第十六条 《陕西师范大学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申报表》、《陕西师范大学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需求登记表》、《陕西师范大学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市场调研登记表》、《陕西师范大学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情况登记表》和《陕西师范大学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情况登记表》等表格样式附后,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

第十七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省部级及其以上重点研究机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2017年10月2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师校发[2008]21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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