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零星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物资设备零星采购工作,发挥院系及相关单位在物资设备采购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物资设备零星采购(以下简称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为批量或单项采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通用物资设备或不超过2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零星采购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凡经审批的零星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采购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采购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组长牵头组织,在认真调研、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质量第一、货比三家的方式,选择性价比最高的物资设备进行采购。也可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
第五条 零星采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避免化整为零现象发生。项目单位要严格把关,凡能打包执行学院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的应打包采购。
第六条 零星采购由项目单位审批,经费管理部门审批经费,业务归口部门签署意见。用户申请采购时,应填写《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申报表》,落实采购物资设备的名称、经费来源及预算、采购需求、市场调研情况等,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零星采购合同由用户与供应商洽谈,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校长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签署,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存档。采购单位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时,应提供零星采购申报表、采购小组成员签字的采购比价表。采购总价小于2万元的通用物资设备和总价小于5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不签订合同(进口设备或用户有要求的除外)。需一次性支付的,可不约定质保金。
第八条 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采购的物资设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品目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每年度在校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可不受目录限制。
第九条 零星采购验收工作由采购小组负责,验收的依据为合同,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情况登记表上签字。凡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验收情况登记表作为办理财务报销的手续之一;可不签订合同的,凭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所有采购项目在报销前应按照固定资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物资设备零星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2017年10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