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0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资设备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采购。
货物是指办学所需的各种形态的物品。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标本模型,图书资料、教材、陈列品、文体设备及器材,网络设备、通用计算机系统软件、办公设备、办公及公寓家具,电气设备、燃料和其他物资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主要包括:印刷服务、社会中介服务、租赁、培训、物业管理以及法律事务等。
第三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形式,采取国家政府采购与学校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校自行采购包括由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和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学院采购和零星采购。
对达到国家政府采购限额及其以上,且因技术构成复杂、校内技术力量不足而不宜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可委托依法成立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
第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未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运行模式,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物资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招标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业务归口部门、采购经费管理部门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完成采购招标工作。
第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服务”的精神。除使用方向为行政办公、后勤保障之外的采购项目和需求,凡直接、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活动或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条件保障的均纳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类物资、设备及服务的采购招标工作(基建、修缮除外);负责制定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基本原则、重要事项。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网络信息中心、财务处、监察处、内部控制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实验学科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组成。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工作、拟定会议议程和会议纪要;负责整理和保存会议记录,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决事项。
第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物资设备采招办)是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主管部门,在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校内采购业务人员培训与工作交流;
(二)开展采购与招标工作规章制度建设,制订和完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三)接受采购技术方案,负责编制、发售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
(四)负责组织集中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维护开标、评标秩序,负责审核采购合同文本,组织采购合同签订;
(五)负责采购招标文件资料的立卷整理、文档移交工作;
(六)开展采购招标信息化平台、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建设工作;
(七)协助监督部门处理采购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质疑和投诉;
(八)完成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采购经费管理部门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做好采购计划、预算编制、立项审批等工作。
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采购方案审核。主要分工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通用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审核;
(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审核;
(三)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公共设施、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审核;
(四)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数据库采购项目审核;
(五)校医院:负责医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审核。
第十条 项目单位作为采购需求的发起方和采购项目的最终用户,主要职责如下:
(一)成立单位采购工作小组,确定采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联系人,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三)根据采购预算和市场调研情况,拟定采购技术方案,经费管理部门审核项目预算,业务归口部门审核技术方案后,项目单位向物资设备采招办提交采购方案;
(四)授权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招标评审会;负责合同的起草;负责项目的到货开箱验货及50万元以下项目综合运行验收等;
(五)向物资设备采招办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和评价意见;
(六)负责采购项目的新增资产登记、财务报销工作;
(七)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组建的采购招标评审组织,负责具体评标事务。项目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给出评审意见,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四)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
(五)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六)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七)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八)负责对供应商提出的技术和商务质疑进行答复。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单位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技术复杂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
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中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可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也可按学校规定的公开、邀请、谈判、磋商、单一、询价、网上竞价、电子卖场、续标等方式采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具体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用邀请招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特殊性要求,只能从有限范围内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经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九条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电子卖场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技术、服务要求等信息,在线比较3家以上的价格,选择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在采购需求、采购内容的规格型号相同的情况下,可采取续标方式采购。续标是在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按照原中标合同价,要求从最近中标、时间不超过1年的供应商继续提供货物、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若需要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形成会商意见,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外,还可采取谈判、磋商、网上竞价、电子卖场、续标等方式采购,以及学校许可的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凡属国家中央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须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制定采购方案。项目单位应根据采购需求,制订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物资设备采招办编制采购文件。物资设备采招办根据业务归口部门审核通过的采购方案,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考察。项目考察原则上应在采购方案制定阶段完成,若因项目具有特殊性,项目单位认为确需进行考察的,应在采购方案中予以明确,确定项目考察的目的、内容和方法。考察小组由物资设备采招办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察结束要形成书面考察报告。考察经费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招办组织采购招标。集中采购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单位填写《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费管理部门履行预算审核审批,业务归口部门履行技术方案和采购方案审核审批后,再由物资设备采招办根据采购需求和方案形成采购文件,在规定媒体上发布采购招标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
(二)物资设备采招办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
1. 开标。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物资设备采招办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采购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开标过程应当由物资设备采招办工作人员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 资格性审查。开标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过程,由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签字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项目介绍。项目单位采购人代表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评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标准;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三)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物资设备采招办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评标办法。评标、评审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第三十一条 零星采购、学院采购仪器设备由项目单位按照学校制定的零星采购、学院采购仪器设备实施细则自行组织实施,相关采购文件资料送物资设备采招办备案。
第五章 采购限额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按采购限额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一)采购预算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不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下(不含)的通用物资设备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具体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零星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二)采购预算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具体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院采购仪器设备实施细则》执行;
(三)采购预算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通用物资设备、5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学校集中采购形式管理,由物资设备采招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实行采购方式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如下:
(一)采购预算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不含)的通用物资设备、50万元以下(不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经费管理部门审批;
(二)采购预算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通用物资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
(三)采购预算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
(四)采购预算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对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由物资设备采招办组织项目单位、经费管理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形成会商意见,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定期通报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合同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 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中标、成交结果须以采购合同方式予以确定。合同格式依照学校制式合同模板制订,具体按照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采购合同应依据采购文件、中标商标书等内容由项目单位拟定,并就技术标准、商务条款、售后服务等要求,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形成。合同文本须经物资设备采招办审核,交由中标商或成交商签字盖章后按程序审批、签订。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须由采购、供应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依法签订。学校物资设备零星采购、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集中采购的合同由校长或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
第三十六条 采购、供应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完成采购供应后,供需双方须依据采购合同条款履行验收程序。验收的形式、环节包括开箱验货、交付综合运行验收和对供应商给出履约评价,验收结果作为合同付款、交付使用的依据。开箱验货记录、综合运行验收纪要和供应商履约评价意见送物资设备采招办备案、存档。
第三十八条 开箱验货。采购项目到货后要履行开箱验货程序。开箱验货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对采购预算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知物资设备采招办参加开箱验货。
第三十九条 综合运行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后,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综合运行验收。验收内容要求主要包括物质形式、技术指标和整体功能验收;验收程序为听取项目单位验收汇报,查验项目运行记录,技术专家对技术指标和整体功能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应该与采购招标人员相对分离。
采购预算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采购预算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物资设备采招办负责组织验收;
采购预算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物资设备采招办负责组织验收,须有经费管理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安排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 验收纪要。综合运行验收完成后须形成验收纪要,验收纪要须由参加验收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新增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的重要依据。对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向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待具备验收条件后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中,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纪要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第四十一条 综合运行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对供货商进行履约评价,评价结果交物资设备采招办备案。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物资设备采招办提出质疑。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接受的可向监察处书面投诉。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投诉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属于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事项,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参与采购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守保密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监察处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分党委(党总支)对学院采购和零星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在事前、事中、事后多个阶段进行;财务处对采购项目预算、付款、质保金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 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采购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十九条 对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具有进行检举和投诉的监督权力,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招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监察处依法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对采购违法违纪人员应按程序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采购招标工作全程实行人员回避制度。工作人员、评标专家有影响采购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应自行提出回避,供应商认为工作人员、评标专家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可提出人员回避申请。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经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可将其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其情节在1~3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措施。
第五十三条 招标采购实行文件归档制度,由物资设备采招办负责每年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招标文件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可采用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由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经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实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2017年10月24日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3〕13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实行期间,如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