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工作方面的改革创新,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界定。本细则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应用于或服务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可按用途进行界定,不以资金来源界定。由于学校教学科研密不可分,凡学院(所、中心)、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等单位采购的仪器设备,均纳入科研仪器设备范畴。但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使用的设备,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切实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财办库[2016]413号)文件要求,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要加强内部控制,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到采购工作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进一步落实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

(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限制,凡界定为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可不采用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仍需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二)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如任务书、协议或合同中已指定设备采购生产厂家的,按具体约定执行;

(三)对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公开征集供应商开展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

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谈判、磋商失败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可直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避免反复流标情形发生,以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

第五条 调整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一)对总价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可采用自行比价的方式进行采购,由项目单位成立不少于三人的比价小组,经与不少于三家供货商进行谈判、综合比较后确定最终供货商;

(二)对于总价不足5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用户可自行直接采购,可不签订采购合同(进口设备或项目单位另有要求除外),凭发票进行财务报销。所有采购均需按照固定资产要求在报销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简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程序。根据相关文件,财政部已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进口产品采购审批调整为备案制度。

(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所需的专家论证,仅限于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二)论证专家的来源、数量和专业结构可结合学校实际自行确定,本单位人员也可作为专家参与论证;

(三)具体项目的论证工作由项目单位具体负责,不再集中组织进行。结合实际,进口论证也可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与学校预算立项论证、大型仪器设备配置论证一并进行;

(四)项目单位执行采购时,应一并将进口设备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递交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备案工作由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执行。

第七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填写《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见附件1)并形成会商意见,经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由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传《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扫描件及其电子版,并在采购计划“项目背景”中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经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继续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 2015)3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由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定期在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通报。《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等申请材料由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 切实执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制度,采购评审专家可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之外进行选取。

(一)校内人员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但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

(二)项目单位在科研仪器设备申购时,可按照l:3比例自行推荐技术评审专家,由学校从中随机抽取;

(三)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专家回避原则规定。

第九条 对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到货安装后可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验收;对2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经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可在20天以内完成验收;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应在合同索赔期内完成;项目单位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需书面说明原因报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单位应充分做好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论证工作,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的编报与执行、采购计划实施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统筹安排采购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法规政策,依规行使学校下放的各项采购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业务归口部门、采购主管部门要根据责权匹配原则重点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合同签订、验收等环节的规范性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作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政策,建立与财务预算、资产管理、项目单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采购活动组织、采购程序执行、信息公开、质疑答复、供应商评价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审计和国资等管理部门应发挥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多种手段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2017年10月24日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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