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强化采购结果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陕师校发[2017]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指采购履约验收,包括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验收。
第三条验收由开箱验货、安装调试、预验收和综合验收四个工作环节构成。上一验收环节是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的基础,综合验收结果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最终结果。
第四条验收实行合格制,综合验收合格方能进行新增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
第五条实施验收采取分级负责办法,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和学校集中采购部门依照各自的验收权限认真履行验收职责。
第六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物采办)是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开展验收工作须符合学校内部控制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与条件
第七条验收的依据主要为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同时,采购文件、样品、投标标书及投标响应函也是验收依据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进行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实现采购项目的设计功能,满足采购需求。
(二)符合与采购内容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范等。
(三)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并进行了技术检测、功能验证等。
(四)进行了系统、完整的试用和人员培训。
(五)满足双方约定的全部交付使用条件。
第三章验收权限与组织
第九条按照采购项目预算额度,验收权限划分如下:
(一)对采购预算<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负责组建验收小组,进行开箱验货、安装调试、综合验收,验收结论送物采办备案。
(二)对采购预算≥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负责组建验收小组,进行开箱验货、安装调试、预验收,相关结论送物采办备案;由物采办负责组建验收小组,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条验收小组
(一)验收小组由管理人员、专家组和监督人员组成。
(二)管理人员负责验收程序工作的组织、协同和安排;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主管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安排人员参加,重点考察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专家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负责验收合同履约情况。专家组人数按照以下确定:
采购预算<100万元的,验收专家应为3人以上单数;100万元≤采购预算<500万元的,验收专家应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500万元的项目,验收评审专家应为7人以上单数。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项目,可聘请校外专家、师生代表参加验收。
(四)监督人员依照纪律检查和监督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章验收流程与职责
第十一条开箱验货
(一)依据采购合同由项目单位与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地点,集中交验供货或供应。其中,对采购进口仪器设备中须履行法定检验、检疫(简称法检)程序的,无论货值大小,开箱验货还须预先通知物采办安排人员参加。开箱验货时要填写《开箱验货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送物采办备案。
(二)开箱验货的主要内容:
1.检视货物外包装、防护的完好情况,有无破损,确认货物的完整安全。
2.清点、核对货物种类、品名、商标、规格型号和数量,确认供货与采购清单相符一致。
3.核对供货的生产日期、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检报告等资料,确认到货质量。
4.现场登记、交接附件、备件、使用手册等,保证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的完整、规范。
(三)根据开箱验货情况,确定是否接受供应,是否同意货物进场安装。
1.若发生供货延误,应向供应商了解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2.若出现短缺、错货等情况的须记录在案,并要求供应商在限定时间内换货、补货,或予以退货。
第十二条安装调试
(一)一般项目原则上应在开箱验货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技术构成较为复杂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项目单位要安排工作人员配合供应商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二)依照合同和产品说明书标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技术检测和功能验证,形成检测报告并记录试用、试运行情况。
(三)实际安装中,若发现解决问题的技术路线或方案需要做出调整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须向物采办报告并同意后再做处理。
第十三条预验收
(一)在完成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情况下,由项目单位对供应商的供货情况、技术指标、功能实现等进行初步验收。
(二)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综合验收
(一)经预验收采购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时间,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可组织综合验收。其中,属项目单位验收权限范围的由项目单位依照本细则组织综合验收;属物采办验收权限范围的,由项目单位填写并提交《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由物采办组织综合验收。
(二)进行综合验收,项目单位应材料准备齐全,内容包括合同或技术协议、开箱验货登记表、安装调试时的检测报告,试用记录及项目单位预验收报告等。
(三)综合验收工作程序
1.由验收小组负责拟订验收议程和方案,经综合验收小组会议商议、通过后执行。
2.项目单位代表汇报。包括采购需求实现、项目执行、单位预验收意见等。
3.供应商代表汇报。包括项目执行整体情况,达到的效果、售后技术支持与质保服务计划等。
4.供应商演示及专家组现场考察观测。包括对照检查开箱验收登记表;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实验记录;现场观测运行情况;质询技术重点与难点及项目成效。
5.形成综合验收纪要。属零星采购的,填写《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零星采购验收登记表》(见附件2),送物采办备案存档;属项目单位组织的验收,填写《陕西师范大学项目单位物资设备采购验收登记表》(见附件3),送物采办备案存档;属物采办组织的验收,经综合验收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形成《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综合验收纪要》(见附件5)存档。
6.向供应商反馈综合验收结果。
第五章验收纪律
第十五条组织验收应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方案完整,程序合规,结果明确,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验收工作,干预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验收工作的组织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质量标准。对不符合验收条件,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及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应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验收工作实行验收人现场签字制,不得以任何理由代签、补签。
第十八条验收人员须遵守法纪,坚持原则,严格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串通、隐瞒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综合验收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意见,并对签署的验收意见负责。对验收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可在验收纪要中签注个人具体意见。
第二十条验收工作形成的开箱验货登记、试验检测数据记录、综合验收纪要等重要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归档。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可依照本工作细则精神与采购合同,由项目单位对供应商的服务内容、质量、效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能进行服务费支付。
第二十二条对零星采购项目的验收,依照《陕西师范大学零星采购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17]15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由单位采购小组负责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验收中发现有违约责任的应积极协商解决,属合同纠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7月12日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