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网上竞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为教学科研提供高效便捷的采购服务,依据《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陕师校发〔201715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通过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网上竞价系统(http://zbb.snnu.edu.cn),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且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电子化采购方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采用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采购人提出的竞价需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须在资质要求栏目中明确提出,不得对供应商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不符合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要求。

(二)竞价需求中不得对参与网上竞价的供应商提出地域性限制要求。

(三)采购人对产品质保或维保有要求的,应当明确要求承担质保或维保的责任主体、服务时间、服务方式等。

(四)采购人提出的竞价需求须包含详细明确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采购需求中采购人可指定品牌型号,但不得提出生产厂家针对项目的产品授权要求。

第六条网上竞价采购需求公告时间为三天,2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价,竞价公告结束后,采购人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最低价原则确认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系统自动发布竞价成交公告,竞价成交公告一天。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物采办)负责网上竞价系统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校内竞价制度建设及宣传培训;

(二)审核竞价需求、发布竞价公告,网上竞价系统日常管理;

(三)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

(四)其它情况处理。

第八条采购人职责为:

(一)确定竞价需求,提交采购信息;

(二)根据成交原则初选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采购人操作程序

(一)采购人使用学校数字校园门户账号在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登录进入采购管理平台或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网上竞价采购项目。

(二)采购人在线填写采购申请,“采购方式”选择“网上竞价”,准确填写基本信息及竞价需求,竞价需求中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应当完整、明确。

(三)报价时间截止后,网上竞价系统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供应商。若供应商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供应商。采购人在线确认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可通过网上竞价系统直接下载采购合同,供应商签署完后,送物采办审核签署。

(五)采购人因故要终止网上竞价项目,须有合理理由,并向物采办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条供应商竞价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供应商应当通过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网上竞价系统免费注册,获取权限,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参与竞价。

(二)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网上竞价规则,按照要求进行报价。凡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报价无效,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三)采购人对产品质保或售后维保有要求的,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质保或售后维保承诺函,承诺函应当真实有效。

(四)在成交公告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须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洽谈合同签订、供货等事宜。

(五)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外的原因不得放弃成交;确需放弃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说明,采购人签署意见后送物采办,经核定,顺延选择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人重新发起竞价。

(六)供应商对网上竞价需求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当在报价截止前,以公函形式向物采办提出;供应商对网上竞价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竞价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之内,以公函形式向物采办提出。公函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拒绝其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3年参加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非政府采购活动。

(一)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拒不履行承诺的。

(二)供应商未在竞价平台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竞价截止时间后无法取得联系,且成交公告发布三个工作日后,仍未主动联系采购人或物采办的。

(三)因产品质量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

(四)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五)与其它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物采办将报请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处理。

第十二条延长竞价时间。若竞价时间截止后参与竞价的供应商不足两家,物采办可延长竞价时间一次。如延长一次后参与竞价供应商仍不足两家,此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将终止,采购人需要再次调研,重新提交竞价申请或通过非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网上竞价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网上竞价申报单、网上竞价单、采购合同和网上竞价电子验收单。

第十四条网上竞价货物验收按照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验收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网上竞价申报单、网上竞价单、采购合同、网上竞价电子验收单、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采用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下且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款项的采购项目,其网上竞价电子验收单可替代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应当终止:

(一)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二)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预算内报价只有一家的。

(三)供应商均不满足竞价需求的。

(四)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网上竞价采购运行情况,将实行相关限额下物资设备采购强制网上竞价,届时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本细则中的法律责任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监察部门对网上竞价采购实施全方位监督,监督检查可在事前、事中、事后多个阶段进行,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经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2018712日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实行期间,如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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