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设备非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方式和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陕师校发〔2017〕15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资设备非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不包含工程项目采购。
货物是指办学所需的各种形态的物品。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标本模型,图书资料、教材、陈列品、文体设备及器材,网络设备、通用计算机系统软件、办公设备、办公及公寓家具,电气设备、燃料和其他物资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主要包括:印刷服务、社会中介服务、租赁、培训、物业管理以及法律事务等。
第三条学校物资设备非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执行节能环保、支持国产产品等国家政策,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和学校监督。
第四条学校物资设备非政府采购按照组织形式包括零星采购、学院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非政府采购部分)。
第五条物资设备非政府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物资设备采招办)、采购经费管理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及项目单位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职责和权限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非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学校物资设备非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包含公开采购、邀请采购、谈判采购、磋商采购、单一货源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续标采购、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采购和陕西省高校图书馆集团联合采购及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七条公开采购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邀请潜在的、不特定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由评审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审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得分最高的作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邀请采购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或通过项目单位推荐,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以采购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采购活动,由评审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审法从所抽取的供应商中选取得分最高的作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供应商获取采用项目单位推荐方式的,须提供不少于抽取供应商数量2倍以上的备选供应商名单。学院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抽取由项目单位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抽取由物资设备采招办负责。供应商抽取工作必须由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完成,并签署抽取情况登记表,抽取完成后对抽取的供应商发放采购邀请书。
第九条采用公开采购、邀请采购方式的项目,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报出一个不可更改的报价;在采购评审时,评审委员会仅能就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不清晰之处通过不见面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书面质询,供应商通过书面进行回复,且不得变更采购方案。
第十条谈判采购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邀请潜在的、不特定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由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采用最低价法从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选取报价最低的作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磋商采购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邀请潜在的、不特定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由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采用综合评审法从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选取得分最高的作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单一货源采购是指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货源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通过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网上竞价系统(http://zbb.snnu.edu.cn),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且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电子化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电子卖场采购是指采购预算金额小于人民币50万元且由采购人通过网上在线比较3家及以上电子卖场(例如京东、苏宁易购、国美、天猫、淘宝等)的价格,选取符合需求且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续标采购是指为提高采购效率,在采购需求、采购内容的规格型号相同及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从合同签署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供应商处继续采购相同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对于数据库、图书、期刊类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简称DRAA采购)、陕西省高校图书馆集团联合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谈判采购、磋商采购方式进行:
(一)对同一采购项目发布两次采购公告后,仅有两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
(二)采购活动评审现场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仅两家供应商的;
(三)采购活动评审现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仅两家供应商的。
第(二)、(三)条款仅适用于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开展市场调研。项目单位在采购前须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九条确定采购需求。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进行市场调研后确定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响应国家相关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二十条采购前审批。采购项目依次由项目单位、经费主管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意见签署完后,学院采购项目报送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将相关材料报送物资设备采招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采购、邀请采购、谈判采购、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发布公告和组织评审按照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确定采购时间、地点后,学院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参照学校采购公告格式修改后在学院主页发布采购公告,并告知物资设备采招办在学校主页发布;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物资设备采招办在学校主页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发布同时须一并发布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须包含采购需求和评审办法。采购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采购公告期限即为采购文件发放时间。
采购公告期限或采购邀请书发放期限结束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时间至少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组织开标评审。按照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学院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评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物资设备采招办组织评审。
(一)组建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监督人员、工作人员组成。
1.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项目评审事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必须参与。学院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由项目单位按l:3比例自行推荐形成学院分类专家库,并由工作人员从中随机抽取,且至少聘请一位非本学院的评审专家;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长组织,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推荐,采购人代表不能为组长。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后独立打分,组长经复核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若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评审委员会组长须负责组织评审委员各成员进行答复。
2.监督人员负责采购过程监督。由项目单位所属党组织派纪检监察人员担任。
3.工作人员做好项目评审组织管理工作。工作人员由评审现场主持人和协助人员组成,学院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由项目单位负责安排,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由物资设备采招办人员担任。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主持采购活动,现场供应商资质审验,协助评审委员会统计评审结果,维持评审秩序,宣布采购结果等工作。
(二)评审委员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及评审办法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包括:
综合评审法,是指将供应商的报价、技术指标、商务业绩、售后服务以及对采购文件相应要求内容的响应情况,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审时,对响应文件的每一项指标进行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总得分最高者为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审法适用于公开、邀请、磋商采购方式。
最低价法,是指以价格为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最低价法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单一货源采购程序和要求
(一)在市场调研和采购需求确定后,采用单一货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单位须邀请3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专业专家对供应商唯一性进行论证。
零星采购中采用单一货源方式的,论证和采购谈判可一并进行,专家在零星采购比价表上签字确认即可。
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项目单位需按照物资设备采招办关于单一货源论证的业务流程进行论证,并提交物资设备采招办审批。
学院采购组织形式的,论证专家人数为3名及以上单数。项目单位在学院主页发布单一货源采购公示,同时物资设备采招办在学校主页一并发布,公示期结束且未收到相关质疑,方可确定时间、地点进行单一货源采购。参加采购谈判的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过程须形成采购情况登记表,所有参与采购谈判人员须在采购情况登记表上签字。
学校集中采购组织形式的,论证专家人数为5名及以上单数,由物资设备采招办在学校主页发布单一货源采购公示,其中对预算金额大于50万元的项目上报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采购谈判活动由物资设备采招办组织,参加采购谈判的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采购过程须形成评审报告,所有参与采购谈判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二)采用公开采购、邀请采购、谈判采购、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在第一次采购公告发布后,仅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的,应当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第二次采购公告发布后,仍仅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的,须发布单一货源采购公示,公示期结束且未收到相关质疑,即可按照前款程序及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单一货源采购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用公开、邀请、谈判、磋商、单一货源采购方式的,在采购结果确定后,学院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学校结果公告格式在学院主页发布结果公告,并告知物资设备采招办在学校主页发布;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物资设备采招办在学校主页发布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采用电子卖场方式采购的,项目单位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准备材料进行审批,采购申报表须明确注明采用电子卖场方式采购,材料中应包括3家以上电子卖场价格截图;审批通过后即可签署采购合同和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采用续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准备相应材料和审批,采购申报表须明确注明采用续标方式采购,新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不得超过拟续标项目合同的金额。审批时须提供拟续标项目的合同和新项目的采购合同,审批通过后即可签署采购合同和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对于数据库、图书、期刊类的采购项目,凡在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简称DRAA采购)和陕西省高校图书馆集团联合采购目录内的,可直接采用DRAA和陕西省高校图书馆集团联合采购的采购结果。采购前由图书馆进行业务归口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签署采购合同和进行采购。签署采购合同时,合同须由图书馆确认是否在高校图书馆集团联合采购目录或陕西省高校图书馆集团联合采购目录内。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应当终止:
(一)采用公开采购、邀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
1.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预算内报价不足三家。
(二)采用谈判采购、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
1.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两家;
2.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预算内报价不足两家。
(三)采用单一货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唯一供应商的报价超出预算。
(四)采用电子卖场采购方式的,提供参与比较的电子卖场价格截图不足三家的。
(五)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三十条拟定和签署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根据采购结果,项目单位和成交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学院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核合同,并将采购项目全部资料一并送物资设备采招办复审,复审合格后签署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拟定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后并进行初审,电子版发送至物资设备采招办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单位负责通知成交供应商签署,供应商签署完成后送物资设备采招办签署。
第三十一条合同履约。合同执行、货到开箱、试运行、验收以及财务报销,由项目单位按照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约定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四章采购纪律
第三十二条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守保密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采购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小组成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实施主体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实施主体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具有进行检举和投诉的监督权力,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学校监察处、分党委(党总支)对物资设备非政府采购要进行检查。财务处对采购活动的资金收支业务进行审核。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监察处依法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对采购违法违纪人员应按程序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中的法律责任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10月25日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间,如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采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