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生物安全,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31日修订)、《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和《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各单位和在本校进行的动物实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四条  我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  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思想,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管理,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采购

第六条  我校实验动物必须从具有资质的正规供货商处购买,供应实验动物的单位应有合法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所采购的每一批次的实验动物都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第七条  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实验动物采购。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八条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使用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应该符合等级标准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第九条  进行实验动物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该经过专业培训,并且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十条  动物实验设计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合理控制实验动物使用的数量,并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十一条  进行动物实验的所有实验步骤、检查数据等都要有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对实验动物进行基因修饰研究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使用实验动物开展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实验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一切动物实验行为均需遵循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法规与标准,不得虐待实验动物;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前提下,避免或减轻实验动物的不安和疼痛。所有实验行为应当接受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须制定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控制疫情蔓延;并及时向学院和主管部门等进行报告。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十四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五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时,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

第十八条  动物尸体在丢弃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用专用塑料袋包裹并用胶带密封,防止泄漏。包裹好的动物尸体集中放置于低温冰柜内。由学校委托具有动物尸体置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置,并保存处理相关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在动物实验中产生的其他废弃物,需用专用塑料袋严密包装,放入不易扎穿的硬纸板箱内,粘贴规范填写的《陕西师范大学危险废弃物》标签,集中存放在废弃物中转站,由学校委托具有置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置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 我校从事动物实验及相关研究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我校从事动物实验及相关研究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实验动物的各项管理规定,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或本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建设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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